网络仲裁规则 - 钦州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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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TWORK ARBITRATION RULES

    钦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网络仲裁程序,利用互联网技术公正、高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网络仲裁定义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条  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本会是指钦州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是指设立的各分会、各专业仲裁中心。

    (二)《仲裁规则》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云平台”是指本会指定的提供网络仲裁的专门平台。

    (四)“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五)“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六)“电子数据固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数据的内容及形式予以保全的方式。

    (七)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八)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九)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虚拟媒介进行的活动;线下是指真实发生的现实中的活动。

    第四条  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各分支机构的网络仲裁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四)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非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五)本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六)当事人申请全部或部分适用本规则,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应予以适用;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未及时回应,是否适用本规则,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七)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出于高效使用技术手段的考虑,决定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者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网络仲裁协议

    网络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争议通过网络仲裁解决的合意。

    (一)网络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以及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二)当事人运用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点击、勾选等能够确认为本人或其授权主体作出的行为对仲裁协议进行认可的,应视为签署仲裁协议;

    (三)互联网交易平台用户之间可以通过分别与平台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或同意网站服务协议的方式订立仲裁协议。

    第六条  仲裁云平台

    (一)互联网仲裁云平台(以下简称“仲裁云平台”)是本会办理案件和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网络仲裁活动的专用平台。

    (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使用仲裁云平台实施仲裁活动,应在实名认证并提供电子送达地址后,注册专用账号。注册信息或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本会。使用专用账号登录仲裁云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反事实的除外。

    (三)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其他能够与仲裁云平台完成对接的方式进行线上仲裁活动的,应将相关流程、材料同步提交至仲裁云平台。其他平台数据与仲裁云平台的实时数据存在差异的,以仲裁云平台的实时数据为准。

    (四)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仲裁活动,但应将相关记录上传至仲裁云平台。

    (五)本规则所涉及的一切仲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的传输和案件审理过程,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通过仲裁云平台实施的活动。

    第七条  仲裁地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网络仲裁的仲裁地。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仲裁庭未作出决定的,以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八条  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网络仲裁,应通过仲裁云平台填写仲裁申请,并上传案件资料或数据。

    仲裁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仲裁协议。

    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仲裁云平台传输原始数据或资料作为仲裁申请材料。

    第九条  受理

    (一)申请人应当依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络或线下等支付手段,预交仲裁费。申请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二)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3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申请存在以下情形的,本会不予受理:

    1.未提供各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且无法通过仲裁云平台进行身份验证的;

    2.未提供本规则规定的各方当事人电子送达地址的。

    本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在线下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条  仲裁通知

    (一)本会应于受理仲裁申请起3日内,以电子送达方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送达被申请人。

    (二)通过仲裁云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仲裁须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均应以明示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答辩、举证、反请求、变更或增加请求

    被申请人进行答辩、举证、提起反请求,应当于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或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或受理。

    当事人变更、增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应当于收到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

    (一)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案件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会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于同一期限内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  组庭通知

    本会应自仲裁庭组成起3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通知送达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十五条  仲裁员回避

    (一)当事人可依照《仲裁规则》《仲裁法》规定的回避事由,申请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应在收到组庭通知或者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由本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及《仲裁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六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登录仲裁云平台,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

    (二)当事人约定开庭审理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方式为在线开庭,仲裁庭可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络即时通讯、线上异步交流、电话及音频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

    (三)在线开庭审理的,应当提前3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开庭2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庭审情况应通过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或人工等方式记录,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确认后,储存在云平台上。当事人对庭审记录有异议的,应在庭后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五)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归纳争议焦点、安排庭审环节、举行庭前会议、举行庭前质证、发出问题清单、在适用的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释明权。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答复仲裁庭询问的,视为放弃答复的权利。

    (六)当事人经本会通知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按照《仲裁规则》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因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事由导致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应在事由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程序转换

    (一)案件受理后三十日内,如果仍对至少一名当事人无法完成首次电子送达,本会可以决定不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转换为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进行审理,并向当事人发出程序转换通知。

    (二)在庭审过程中,经当事人一致申请,或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或者本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转为线下审理。

    (三)转为线下审理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转为线下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继续有效,剩余程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

    (四)程序转换后发生额外费用的,仲裁庭有权决定该费用的预交和最终承担问题。

    第十八条  结案方式

    (一)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20日内或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最后一份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决,结案期限以较长者为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裁决书。

    (三)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签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短信或邮件回复等可显示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书的方式。

    (四)调解书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签收,或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不进行签收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做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结案文书

    (一)仲裁庭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文书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签名的要求,本会应在相关结案文书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二)结案文书以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应当及时查阅并保存。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结案文书的,可在线提出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案情简单的,结案文书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作出,简化事实认定和裁决理由部分。

    (四)当事人可以约定将通过临时仲裁、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达成的结案文书提交本会确认。本会审查后认为可以确认的,该结案文书加盖本会公章,视为本会的结案文书。

    第二十条  电子归档

    仲裁云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该电子档案是案件的原始档案。

    第三章  证据

    第二十一条  证据提交

    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方式包括:

    (一)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至仲裁云平台;

    (二)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数据化处理后上传、导入至仲裁云平台。

    (三)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指令其他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或依法申请仲裁庭要求案外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取证、调查。

    第二十二条  证据质证

    (一)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放弃质证权利的除外;

    (二)当事人应在证据送达后5日内,或者在仲裁庭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在仲裁云平台发表质证意见,逾期未发表质证意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三)当事人应通过在仲裁云平台进行勾选的方式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同时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证据认定

    (一)仲裁庭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力。

    (二)仲裁庭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也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时间戳、证据指纹、第三方或区块链存证或其他等效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验证。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验证的,仲裁庭可结合其他证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全部案情进行判断。

    (三)对线下形成或初始形成时非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证据提交方出示证据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云平台推送证据

    (一)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本会可以通过仲裁云平台向相关国家机关、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以及其他第三方平台调取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同步推送给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

    (二)本会推送的证据应送达各方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应在收到推送证据之日起5日内提交。

    (三)各方当事人对本会推送证据的效力有约定的,仲裁庭应予以尊重,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相反事实的除外。

    第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二十五条  期间计算

    (一)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期间以时计算的,期间在起算条件成就时即时起算。期间届满时间在节假日内的,不影响期间的届满。

    (三)仲裁云平台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耽误期间的,自情况发生到排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24小时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电子送达

    (一)网络仲裁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相关材料或向当事人发出查阅相关材料的通知。收到查阅通知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通知中载明的方式查阅、保存相关材料。

    (三)本会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的,以向当事人成功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特定系统的时间与本会成功发送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电子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手机号码、邮箱账号或即时通信账号等,本会将案件材料成功送达至以下地址之一的,视为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网络仲裁中确认或者使用的电子送达地址;

    (二)没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址的,送达至受送达人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三)受送达人未依照前两项规定确认或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送达至以下地址之一:

    1.在网络交易中注册、使用的或者其他常用的电子地址;

    2.移动或网络服务商实名认证的电子地址;

    3.其他能够证明为其所有的电子地址。

    (四)经以上方式均未能确定电子送达地址的,本会将案件材料上传至当事人一致选定的安全的网络储存平台后,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费用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以本规则的附件形式公布。

    (二)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网络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三)仲裁庭应在裁决中决定仲裁费的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可以根据胜诉比例或者责任大小确定承担的比例。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请求决定当事人因仲裁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障

    (一)本会通过仲裁云平台,为当事人、仲裁员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二)非因本会工作人员过错导致仲裁云平台信息损失的,本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1108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收费标准表

    一、对于全程进行网络仲裁的案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物价厅文件(桂价费[2011]124号)和钦州市物价局文件(2011-09-29钦市价费[2011]74号)收取受理费,处理费按本会仲裁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二、对于批量智能仲裁的案件,实行分区间计算仲裁费的收费标准:
    微信图片_20211015101941.png

    批量智能仲裁案件指使用智能技术批量处理全程进行网络仲裁的案件该类型案件一经立案,不再适用仲裁规则中关于退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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