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和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6年12月26日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目前本会即将换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钦州仲裁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为广泛吸纳各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均衡、适应多层次需求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现将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需提交申请,包括新申请者和拟申请续聘的本会在册仲裁员。
二、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前
三、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热爱仲裁事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其他法律工作者,须担任公司法务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兼任仲裁员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其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申请,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
(五)港澳台、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品行高尚,独立公正;
2.具有法律、经贸、科技或海事海商等专业知识和实际仲裁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能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截止2026年3月5日);
(七)接受本会《仲裁规则》及本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
四、选聘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人士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本公告附件,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员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数码版);
3.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曾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文件及离职(退休)证明;
7.高级职称(如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研究员、教授等)证明材料或任命文件;
8.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聘书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请将上述材料扫描版于2026年3月20日前发送至本会邮箱:qz2815713@qzacw.org.cn,并注明“姓名+仲裁员申请材料”,同时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至本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扬帆北大道开投大厦18楼,收件人:发展联络部,联系电话:0777-2833695。
(三)审核和聘任。申请材料经本会初审通过后,进入仲裁员拟聘名单。拟聘名单经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发放聘书,列入《第八届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如申请人未被本会聘任,本会不另行回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恕不退回,本会将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密。
附件:仲裁员申请表